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研究生不断进取,把我校研究生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综合考评工作应坚持正确的导向性和客观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评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予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四条 研究生综合考评采取量化的方法,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评价,是开展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评分由德育考评分、智育考评分和文体考评分之和构成。
第二章 德育考评
第五条 德育考评分=德育基本分+德育加减分。
第六条 德育考评基本分20分,为每位研究生德育表现的基础分,包括政治素养、思想品德、文明行为、法纪观念、心理素质等方面。
第七条 德育考评成绩低于10分者,不得参加学校各种奖优的评选。
第八条 德育加分由突出事迹分和社会工作分组成,但每学年德育加分不超过20分。
(一)突出事迹分(满分10分)
1.积极为社会服务、无私奉献,受到全国、省部、学校及学院通报表扬者,分别计10分、6分、4分、2分;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媒体报道者,分别计2分、1分。
2.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通报表扬或媒体报道者,按最高标准计算。通报表扬是指中央或省级党政及其主管部门、学校党政及其职能部门、学院做出的通报。
3.其他类型表扬由学院酌情计分。
职务 |
学校或学院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 |
学校或学院学生组织部长、年级总班长 |
学校或学院学生组织副部长、班级党支部书记、班长 |
班级党支部委员、班委委员、团支部书记(委员) |
校、院学生组织干事 |
寝室长 |
最高 分值 |
5分 |
4.5分 |
4分 |
3分 |
1.5分 |
0.5分 |
2.积极组织或参与各类活动的非干部学生,由各学院酌情加分,但累计不超过2分。
3.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经过相关程序审批并由校团委认定者,按照0.1分/小时计分,但累计不超过2分。
4.研究生管理工作中职能性社团的干部及干事,比照上表酌情计分。
5.兼任数项工作者,按其最高者计算;参加“三助”岗位的研究生,不计分;担任社会工作满一学期但未满一年且考核合格者,按30%加分;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或任职不到一学期者,不计分。
6.未列出的社会工作,学院可比照上表确定加分。
第九条 德育扣分
研究生的德育扣分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
(一)受到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者,一次分别扣10分、7分、5分、4分;受到学院、年级通报批评者,一次分别扣2分、1分。
(二)同一违纪行为涉及多项扣分的,按其最高扣分标准计算;不同违纪行为累计扣分。
第十条 其他各类德育加、减分标准由学院认定。
第三章 智育考评
第十一条 智育考评由课程成绩分、智育加分组成。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分
(一)所有课程必须合格,其中必修课成绩计入综合考评,选修课程、补修课程成绩不计入。
(二)课程成绩为全学年所有必修课考核成绩的加权平均分(Z):Z=Σ(各门课程成绩×学分)/Σ各门课程学分。
(三)学位外语成绩不计入课程成绩分。
第十三条 智育加分
科学研究和其他成果,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计算(分类参考学校当年科研成果相关规定执行):
由具有独立刊号的出版社出版专著,每部50分;译著,每部25分。如果系多人合著专著、译著,主编加13分,副主编加7分,剩下的分值按参编人数平均计算。
1.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部100分:合著者,主编20分,副主编15分,其余分值平均分与所有参编人员。
2.省部级规划教材每部50分:合著者,主编15分,副主编7分,其余分值平均分与所有参编人员。
3.校级规划教材每部30分:合著者,主编10分,副主编5分,其余分值平均分与所有参编人员。
4.其他教材每部20分:合著者,主编5分,副主编2分,其余分值平均分与所有参编人员。
1.学术论文
表1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发表刊物级别 |
分值(M)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校定A类 |
80 |
50%*M |
30%*M |
20%*M |
校定B类 |
40 |
50%*M |
30%*M |
20%*M |
校定C类 |
20 |
50%*M |
30%*M |
20%*M |
校定D1类 |
10 |
50%*M |
30%*M |
20%*M |
校定D2类 |
5 |
50%*M |
30%*M |
20%*M |
其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论文集) |
1(总计不超过4分) |
50%*M |
30%*M |
20%*M |
(1)二人合撰论文,各占50%;第四作者以后由学院按照贡献率认定分值。
(2)论文被同一级别期刊转载,按照相应级别的1.5倍给予加分。
(3)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做主题发言的论文,每篇加4分;全国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其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做主题发言的论文,每篇2分;在省部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其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做主题发言的论文,每篇1分。本项目累计不超过6分。
(4)在国(境)内外发表的译文,提交学院综合考评小组,由学院参考表1标准酌情计分。
(5)与导师合作发表且为除导师外唯一作者的论文,按照研究生独立发表3/4计分。
在公开或合法内部刊物上发表的非学术性文章,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
(2)被学校内部刊物和网站采用的稿件,每篇分别计0.2分、0.1分,但累计不超过1分。
3.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的学术成果,按最高级别认定。
表2科研获奖计分标准
获奖级别 |
等级 |
第一完成人 |
排名第n得分 |
国家级成果奖 |
一等奖 |
80 |
排名第一得分-5*(n-1) |
二等奖 |
50 |
排名第一得分-3*(n-1) |
|
三等奖 |
30 |
排名第一得分-2*(n-1) |
|
省部级成果奖 |
一等奖 |
40 |
排名第一得分-2*(n-1) |
二等奖 |
30 |
排名第一得分-1*(n-1) |
|
三等奖 |
20 |
排名第一得分-0.5*(n-1) |
|
全国性专业学会、 研究会成果奖 |
一等奖 |
12 |
排名第一得分-2*(n-1) |
二等奖 |
10 |
排名第一得分-2*(n-1) |
|
三等奖 |
8 |
排名第一得分-2*(n-1) |
|
省级专业学会、 研究会成果奖 |
一等奖 |
8 |
排名第一得分-1*(n-1) |
二等奖 |
6 |
排名第一得分-1*(n-1) |
|
三等奖 |
5 |
排名第一得分-1*(n-1) |
|
校级学术成果奖等 |
一等奖 |
3 |
排名第一得分-0.5*(n-1) |
二等奖 |
2 |
排名第一得分-0.5*(n-1) |
|
三等奖 |
1 |
排名第一得分-0.5*(n-1) |
1.二人参与,各占50%。
2.国家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视为国家级奖。
省部级:指以国务院各部委或省级政府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
3.特等奖按照相应级别一等奖2倍计分,优秀奖按照相应级别三等奖减半计算。
(五)科研项目
1.项目分(以批准后的项目申报书、重要事项变更表或结项证书原件中的排名为准)
(1)立项分
表3 科研项目立项计分标准
项目级别 |
等 级 |
项目分 |
排名第一 (主持人) |
排名第二、三 (主研人) |
国家级 |
重大项目 |
90 |
40 |
15 |
重点项目 |
65 |
25 |
12 |
|
其他项目 |
40 |
15 |
6 |
|
部级 |
重大项目 |
60 |
20 |
12 |
重点项目 |
48 |
15 |
10 |
|
其他项目 |
35 |
10 |
7 |
|
省级 |
重大项目 |
50 |
15 |
10 |
重点项目 |
35 |
10 |
7 |
|
其他项目 |
15 |
6 |
4 |
|
厅级 |
重大项目 |
40 |
13 |
8 |
重点项目 |
30 |
8 |
6 |
|
其他项目 |
13 |
4 |
3 |
注:其余分值平均分与所有参编人员。
(2)结项分
①结项获得和立项同等分值。
②其中校级项目结项后按照表4一次性获得项目分。
表4 校级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项目级别 |
等 级 |
项目总分 |
排名第一 (主持人) |
排名第二、三 (主研人) |
校级 |
重大项目 |
60 |
20 |
14 |
重点项目 |
30 |
10 |
8 |
|
其他项目 |
20 |
6 |
4 |
注:其余分值由课题所有参与人员均分。
在各类科技与学术竞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者,个人项目按表5计分,集体项目(2人以上)由学院按照承担的工作量酌情计分;专业学会、研究会获奖按照表5分值的80%计算。
表5 各类科技学术计分标准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15 |
12 |
10 |
8 |
6 |
部级 |
12 |
10 |
8 |
6 |
4 |
省级 |
10 |
8 |
6 |
4 |
3 |
校级 |
4 |
3.5 |
3 |
2.5 |
1 |
学院 |
由学院酌情计分,最高不超过2分 |
(七)研究生均需以西南政法大学名义申请成果、专利、发表论文、论著及完成科研项目,方能计分;以其他方式申请科研项目者,由各学院参照此办法酌情计分。
(八)咨询报告、专利和在国外著名出版社出版的著作、论文加分,由各学院酌情计分。
第四章 文体考评
第十四条 文体考评分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计算,但一学年累计不超过15分:
(一)在各类文化、体育、艺术竞赛中获得奖项者按表6计分,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以最高分计。
(二)集体项目获奖,有主要成员(如领唱等)最高按下表同级60%计分,其他成员最高按表6的30%计分。
表6 文体考评计分标准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6 |
5.5 |
5 |
4.5 |
2 |
部级 |
5 |
4.5 |
4 |
3.5 |
1 |
省级 |
4 |
3.5 |
3 |
2.5 |
0.5 |
校级 |
3 |
2.5 |
2 |
1.5 |
0.4 |
学院 |
由学院酌情设定,最高不超过1分 0.5
1 0.2 |
注:如比赛未设特等奖,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破体育赛事纪录者按特等奖计分。
第五章 综合考评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研究生综合考评的领导、协调、监督工作,各学院是实施研究生综合考评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学院研究生综合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学院成立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和年级考评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及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学院综合考评工作细则并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
年级考评小组由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开展考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综合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于每学期开学后5周内完成。学院应对综合考评结果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各项计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院认定后方可加分。对在综合考评中弄虚作假的研究生,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应视其情节轻重,在其综合考评德育分中扣10分以上,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院需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其他项目加分,在参考此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学院结合学科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视具体情况而定,本办法未涵盖情况,由各学院在考评细则中明确,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学校之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