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鼓励和规范学校志愿服务,引领师生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国令第685号)、《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13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校团委统筹负责和管理指导全校志愿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南政法大学师生参加或发起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为西南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和教职工;
(二)在西南政法大学志愿服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注册登记;
(三)认同志愿精神体现的价值理念,自愿参加志愿服务;
(四)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志愿服务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在校学生和教职工在西南政法大学志愿服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由校青年志愿者协会颁发《西南政法大学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书》,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可以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申请补办。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七条 西南政法大学志愿服务组织包括校院两级青年志愿者协会、校内专项志愿服务队伍及校内其他公益组织。
第八条 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西南政法大学志愿服务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
(二)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
(三)指导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校内专项志愿服务队伍及校内其他公益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四)负责校级志愿服务的审核和督查;
(五)负责对校内专项志愿服务队伍及校内其他公益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进行审核和督查;
(六)组织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七)完成校团委交办的有关志愿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
(二)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
(三)负责院级志愿服务的审核和督查;
(四)完成学院团委交办的有关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条 校内专项志愿服务队伍
校内专项志愿服务队伍是指由志愿者自发组织成立,在校内外开展特色志愿的队伍。
校内专项志愿服务队可以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接受相关教育与培训,并可以根据队伍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校内专项志愿服务队成员应为已注册成为志愿者的在校师生,且队伍人数不少于15人。若个人或团体有意向组建专项志愿服务队,应当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以成立。
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每年对校内专项志愿服务队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认定为基本合格的服务队,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服务队,应当按要求暂停活动或解散。
第十一条 校内其他公益组织由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各部门联合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发布有关信息并开展活动。各学院组织师生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各学院联合本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发布有关信息并开展活动。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包括:
(一)校园服务、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手工制作、爱心扶助、社会公益、教育服务、市民学校、法律援助、大型赛会服务等;
(二)经校院两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审批通过,由各部门、各学院以及学生组织自行组织或新开发的其他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校内专项志愿服务队伍、校内其他公益组织及机关各部处计划开展的志愿服务,应当至少于活动开始前7个工作日,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提交申报表与活动策划,经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审核批准后,方可以开展活动。
各学院计划开展的志愿服务,应当至少于活动开始前7个工作日,向本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提交申报表与活动策划,经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审核批准后,方可以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校内组织举办的校外志愿服务,应当在申报时提交活动的安全预案,并为每位志愿者购买保险,确保志愿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章 志愿服务时长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活动审批部门申请志愿服务时长认证,由校团委认定。
第十七条 志愿者服务时长认证工作采取不溯及注册前原则,即成为注册志愿者后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方能认证服务时长。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时长以一小时为最小计数单位,单次服务时长未达到一小时不予计入。
第十九条 每人每天志愿服务累计时长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到校外参加志愿服务的,往返交通时间不纳入志愿服务时长统计。
第二十条 校内组织举办的志愿服务,如未按规定提前申报,不予认证志愿服务时长。
第二十一条 我校志愿者参加校外组织举办的志愿服务的,应当提供活动照片、活动新闻稿和活动主办方出具的志愿服务时长认证证明,由校团委认定。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纳入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作为公益学分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院两级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志愿服务进行督查,督查过程中,发现虚假志愿服务、消极不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实际活动内容与申报志愿服务内容不一致等违规情形,活动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调整或终止活动,未按要求进行调整或终止活动的,不予认证服务时长。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可以通过西南政法大学志愿服务管理系统对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服务时长进行查询,如有疑问,可以向校院两级青年志愿者协会提出核查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