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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文明、优美、整洁、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章程》和《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第四条  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理性爱国,将爱国热情融入到刻苦学习、增强本领的具体行动中。

       第五条  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六条  增强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恪守公民道德规范,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七条践行博学、笃行、厚德、重法的西政校训。弘扬心系天下;自强不息,和衷共济,严谨求实的西政精神。

       第八条  积极参与学校各类活动,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九条  尊敬师长,关爱他人,热爱集体,团结同学。

      第十条  增强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学校事业发展,珍惜和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诉求,积极建言献策。

 

第三章  校园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二条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传销、诈骗、非法网贷等鉴别能力;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强化校外实习、实践、参赛等活动的人身、财产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正确贯彻国家宗教政策,不得在学校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五条  组织课外大型活动应按规定报批,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组织和参与未获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科学上网,不沉迷网络;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他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七条  爱护校园环境。爱惜花草树木,爱护校园绿化及其他景观设施。

       第十八条  爱护设施设备。规范使用校内各类设施设备,发现损坏或故障时及时报修。

       第十九条  遵守校园交通规则。步行走人行道,上下楼梯自觉靠右;骑车保持低速,倡导文明礼让;按指定场地有序摆放车辆,不得驾驶学校禁止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条  维护公共卫生。不随意乱扔废弃物,不随地吐痰和便溺。

       第二十一条  食堂用餐文明有序。就餐自觉排队,保持餐桌整洁,自觉回收餐具,践行“光盘”行动。

 

第四章  学习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勤奋学习,严谨求实,勇于创新,德法兼修,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三条  遵守学习场所管理规定,尊重工作人员劳动,不在学习场所内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维护学习场所秩序。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或做出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不得用书本等物品长时间占座;不在学习场所吃餐点、零食。

       第二十五条  注重仪表,进入学习场所着装应符合大学生身份,不穿拖鞋、背心等不得体服装服饰。

       第二十六条  提前到达上课地点,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因病、因事等不能到课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禁止代为听课、代为签到、代为答到等考勤舞弊行为。

       第二十七条  遵守课堂纪律,维护教学秩序。关闭或将手机置于静音,不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关闭娱乐性质电子设备,不看与课程无关的书籍、资料。

       第二十八条  树立诚信意识,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倡导诚信考试。

 

第五章  宿舍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按照学校安排,入住对应的宿舍和寝室。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走读或租房住宿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私自调换寝室,禁止出租或转让床位。

       第三十条  遵守学校宿舍管理相关规定,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的工作。遵守门禁规定,按时归寝,不得留宿他人。不得在宿舍、园区内从事商业活动。禁止在宿舍酗酒、赌博、打麻将等。

       第三十一条  加强自我管理,发挥寝室网格化作用。共同制定寝室公约,维护宿舍学习、生活良好秩序。对出现身心问题、晚归未归、突发事件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辅导员或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保持寝室整洁和宿舍公共卫生,禁止在宿舍饲养宠物。积极参与寝室文化建设,共同美化宿舍空间。

       第三十三条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彼此尊重,互相关心,不随便动用他人物品。

       第三十四条  重视宿舍消防安全。规范使用电器设施设备,禁止存放和使用违规大功率电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网线。

       第三十五条  提高宿舍安全意识。妥善保管现金及贵重物品,禁止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管制物品。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对接受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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