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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二条 为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推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我校“推优”工作由校团委统筹,各学院团委具体实施。

  第二章 推荐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推荐对象应是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满三个月且组织关系在我校的本科共青团员。

  第五条 推荐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入党动机端正;

  (二)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发挥团员模范带头作用;

  (三)奉献意识强,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被推荐前一学期志愿服务时长须满8小时;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推荐:

  (一)获得院级及以上“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各类表彰的;

  (二)在各级各类大学生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艺体育、论辩演讲等赛事中取得优秀成绩的;

  (三)为学院、学校作出重大贡献或赢得荣誉的。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推荐前一学期有课程不及格的; 

  (二)参加前一期团校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第三章 推荐名额及程序

  第八条 各级团组织的推荐名额按照比例分配:

  (一)各学院推荐名额具体为:未推荐团员数×百分比(一年级下学期15%,二年级上学期13%,二年级下学期13%,三年级上学期13%,三年级下学期13%,四年级上学期8%),院级学生组织成员推荐名额单列,不超过该学生组织未推荐团员数的2%;

  (二)校团委直属团组织推荐名额为:未推荐团员数×5%。

  第九条 各学院团委在本学院的“推优”工作开展前,须将相关工作安排向所在学院党委汇报。

  第十条“推优”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安排在学期初进行。

  第十一条“推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具体步骤如下: 

  (一)团支部委员会在全面了解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后,初步提出符合条件的团员名单。

  (二)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召开本支部团员大会,对符合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方为有效。团支部委员会在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团员中,根据分配名额及得票情况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并报团总支初审。

  (三)学院团委复审公示。团总支初审各支部推荐名单,无误后,报学院团委复审。学院团委复审后,确定推荐对象,并将名单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学院团委形成书面的推荐意见报校团委。

  (四)校团委审核确定。校团委对学院推荐对象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每名团员每学期只能由一个基层团组织推荐,不得被重复推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共青团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西政团发〔2017〕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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